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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周欽華

http://pnn.pts.org.tw/main/2013/08/06/%E6%AD%90%E5%B7%B4%E9%A6%AC%E4%BF%9D%E8%AD%B7-iphone%E3%80%81ipad%EF%BC%8C%E8%B3%9E%E4%B8%89%E6%98%9F%E4%B8%80%E5%B7%B4%E6%8E%8C%EF%BC%9F25%E5%B9%B4%E4%BE%86%E9%A6%96%E6%AC%A1%E5%8B%95%E7%94%A8/


美國總統歐巴馬在星期六否決(veto)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蘋果產品的排除令(exclusion order),讓三星辛辛苦苦在 ITC 掙來的勝利化為泡影。這是25年來白宮首次再度動用這項權力,對標準關鍵專利(SEP)的輿論風向有重大意義。由於命令直接保護了蘋果的產品,也難怪南韓的輿論批評歐巴馬此舉是美國保護主義(protectionism)抬頭。

不過,有物的讀者對這項發展應該不意外,因為我在「錯誤的決策也很有意義:美國 ITC 懲罰蘋果給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啟示」一文中,就解釋過為何 ITC 這次判決飽受批評,和美國法學主流意見、美國司法部、美國公平貿易委員會(FTC)、甚至歐盟、澳洲、中國對執行標準關鍵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的共識都不同調。

所以,歐巴馬這項決定出現時,我本來不打算寫,怕讀者開始覺得無聊了。直到有位讀者寫信抨擊我,才改變主意。以下節錄這位讀者(姑隱其名)的 email:

很可能只是蘋果砸錢做的政治公關發揮效用,讓政治力量改變了美國一直以來的法治獨立性!!!難怪歐巴馬要「否決」,我看只是政治力量介入法治的藉口罷了!

我相信 ITC 最終判定蘋果侵犯三星的專利,應該是 [侵權] 太明確,想幫蘋果一把都很難,只好判蘋果侵權,讓人稱讚 ITC 的勇氣。結果,歐巴馬卻狠狠巴了 ITC 一個耳光,否決 ITC 的裁定…理由是三星的專利是業界標準??哈哈哈…

此例一開後,美國才會承受非常大的損失,因為美國企業掌握了非常非常多所謂的業界標準專利,每年收取鉅額的權利金… 美國已經不是絕對法治國家了!

由此可知,我的解釋還不夠清楚,才會引來這樣的誤解。事實上,歐巴馬的決定不但沒有破壞,反而是完全遵循美國的法律制度的。而三星,或是其他的美國企業也不會因此損失鉅額的權利金。但白宮有沒有受到蘋果的政治公關遊說,這個我無法證明,也無法評論了。


背景–周杰倫抄我的歌

假設我寫了一首歌,放在 Youtube 上公開給全世界。為了讓多一點人聽到,我同時宣告:『本人同意任何人都可以使用這首歌,只要付我合理、公平的權利金就好了。』

有一天周杰倫用了我的歌,大賣。(這是舉例。在真實社會永不會發生。)

於是我跑去智慧財產局控告周杰倫。注意喔,是智慧財產局,不是法院。

智財局判定周杰倫的確侵犯我的著作權,周杰倫也沒話說。(這是舉例!)但問題是,智財局沒有權限罰錢,只能禁止周杰倫繼續銷售專輯。這時對周杰倫非常不公平;因為他其實付得起,也願意付合理的授權金。甚至他當初可能是相信我願意收錢,才收錄這首歌的。

但就因為我很聰明的選擇了在智財局提告,周杰倫整張專輯就被禁止銷售了。他損失的不只是一首歌的權利金10元,而是整張專輯的收入350元。

周杰倫怎麼辦呢?他的專輯成本已經投下去了,行銷、廣告預算也都花了,這時停止銷售會是場災難,因此他只好以每張專輯175元的權利金跟我和解,遠超過合理、公平的10元。競爭法上這個叫「套牢」(holdup)。這對周杰倫非常不公平。

三星告蘋果是同樣的狀況。三星在 ITC 勝訴的專利是一個有關 3G 標準的標準關鍵專利(SEP)。根據三星當初呈報 SEP 的承諾,它只能收取「公平、合理、非歧視性」(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的權利金。

但就因為三星選擇了 ITC,一個無法判罰金、只能下排除令(也就是禁止進口)的單位提告,就造成蘋果眾多產品有可能無法在美國銷售。


ITC 是行政機關,不是法院

以上的討論僅限於 SEP;如果是 non-SEP,也就是一般你我擁有的、沒有放入標準的專利,則完全沒有這些問題。這就好像我寫了首歌,但從來都沒有同意讓全世界使用。如果周杰倫有一天抄我的歌,不論他損失多大我都有理由禁止他繼續銷售。

蘋果的專利不算多,但在訴訟上十分有優勢,就是因為很多是 non-SEP。例如有關 UI 介面、觸控、造型等專利,都不需要是標準,也因此都是 non-SEP。

這樣大家應該理解,為何 ITC 判定蘋果的產品侵犯三星的 SEP,必須被禁止銷售惹得天怒人怨吧?也應該能理解為何歐巴馬會否決 ITC 的排除令。但 ITC 也有苦衷 — 它不像法院,可以判決罰金;ITC 唯一的權限就是禁止進口。不讓它下排除令,它的存在價值便有疑問。

ITC 不是法院,而是行政機關的一支。因此,它存在的法定目的之一是保障美國在貿易上的利益。畢竟,它叫做「Trade」Commission。它的章程中其中一條就明示美國總統有權力在60天內,委託美國貿易代表(Trade Representative,類似台灣部長級)否決 ITC 的決定。在否決之前,美國總統需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公眾健康與利益
美國經濟的競爭狀態
在美國生產具有競爭力的產品
美國消費者
美國外交的經濟與政治關係


從以上五點,可見歐巴馬使用否決權的確有政治考量,也必須考量。歐巴馬考量了 SEP 的重要性,以及 ITC 在這件事上與主流意見相差太大之後,終於決定動用這個25年來都沒碰過的否決權。由此,歐巴馬昭示他對科技業、專利法的關心,跟他在不到一個月前在白宮部落格上宣布打擊專利蟑螂的五點行政命令,可說是互相呼應。


回讀者的話

歐巴馬既然是根據 ITC 章程否決 ITC 決定,自然無所謂「破壞法律制度」。

三星的專利會成為 SEP 是三星自己主動呈報的,跟 ITC 或歐巴馬也無關。三星呈報 SEP 換來的是技術被其他公司採用為標準,三星擁有領先技術優勢;但犧牲的就是只能收取合理的權利金。而 ITC 的權限根本就與權利金無關,只與能否進口有關。因此也無所謂「美國企業的權利金遭受鉅額損失」。




本文作者為美國律師。曾任職台灣科技公司、美國專利申請、專利訴訟事務所、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PTT桌遊版創版板主。
本文原刊登於「有物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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