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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醫院發生愛滋器官移植事件,引發健保卡是否註記愛滋病正反討論。
反對者表示,(1)器官捐贈時本應檢驗,註記無助於器官移植安全。(2)註記與否要考量比例原則。目前愛滋病患累積是2萬多人,一年器官捐贈只有兩百個,不能為這兩百例犧牲兩萬多人的權益。(3)感染者因為身分揭露,遭拒絕提供醫療服務,有涉及人權保障之虞。(4)鬆懈醫事人員專業的要求,若健保卡有註記,醫護才謹慎對待,醫事人員應該正視所有血液傳染病都必須遵守落實「標準防護措施」。(5)註記後,掛號人員等非醫護人員也會看到,增加洩露感染者資料的機率。(6)估計尚有7、8千名潛在感染者還沒有確診與列管,因此註記意義不大。故而,愛滋團體認為把防護責任放在已感染者身上的作法,不能解決問題。
我國器官移植前,皆會檢驗捐贈者是否有愛滋病毒抗體。但檢驗結果有可能「偽陰性」,即愛滋病人血液測不出抗體。究其原因,除檢驗技術好壞與敏感度外,愛滋病人極為虛弱而無法製造抗體或器官移植前捐贈者因外傷出血而曾接受大量輸血亦是可能原因。
愛滋病人就醫時傳染愛滋病毒並不只發生在器官移植,而多發生在一般疾病診治時。關於愛滋病,我國特別制定的法律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1一項後段明文規定:「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若病人未告知,該法第23條第一項尚訂有罰則。故而,我國法律規定愛滋病人在就醫時,「一定」要將感染病毒的資訊告知醫事人員。從而,健保卡註記反而可確保病人在就醫時「一定」告知。目前臨床實務上,病人常怕醫事人員拒絕提供醫療服務,而「違法」不告知。愛滋關懷團體要求醫事人員應該正視所有血液傳染病都必須遵守落實「標準防護措施」。但是,「標準防護措施」是有等級的,若醫事人員將台灣2300萬人皆當作愛滋病人,而作最高級防護,則不僅是浪費醫療資源,也是違反比例原則。
規範醫事憑證IC卡
該法第12條第3項明文規定:「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若拒絕提供服務,該法第23條第2項亦訂有罰則。從而,愛滋病人應可放心。至於醫事人員可能洩露愛滋病人資料,該法第14條與第23條亦訂有禁止規定與罰則。技術上,必須使用衛生署核發的「醫事人員憑證IC卡」與個人密碼方可閱讀健保卡中的註記。因此若有洩密情況發生,將可輕易找到閱讀者。掛號人員等非醫護人員沒有「醫事人員憑證IC卡」根本看不到,因此不會增加洩露感染者資料的機率。其實,健保卡中的註記項目已不少,例如,各種「重大傷病」(如癌症、先天性疾病、精神分裂等)、「器官捐贈意願」、「不實施心肺復甦術意願」等等。《醫療法》第72條、《醫師法》第23條、《護理人員法》第28條、《刑法》第316條皆有「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的類似規定。從而,台灣醫事人員很少洩露病人資料。經由健保卡中的註記洩露病人資料更是未曾聽聞。某名模在台大醫院住院及某歌星在長庚醫院住院,即為明證。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已面面俱到,愛滋病人所擔心的事,皆已防護。將健保卡註記愛滋病,有如註記重大傷病一般,使醫事人員不用提心吊膽的提防所有病人,反而不會將愛滋污名化。更進一步,有助於潛在感染者走出來,接受診斷與治療。衛生署應盡快將感染愛滋病毒的病人資料加註在健保IC卡中,以避免愛滋病人就醫時,因未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愛滋病毒而「違法」。
作者為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臨床教授
反對者表示,(1)器官捐贈時本應檢驗,註記無助於器官移植安全。(2)註記與否要考量比例原則。目前愛滋病患累積是2萬多人,一年器官捐贈只有兩百個,不能為這兩百例犧牲兩萬多人的權益。(3)感染者因為身分揭露,遭拒絕提供醫療服務,有涉及人權保障之虞。(4)鬆懈醫事人員專業的要求,若健保卡有註記,醫護才謹慎對待,醫事人員應該正視所有血液傳染病都必須遵守落實「標準防護措施」。(5)註記後,掛號人員等非醫護人員也會看到,增加洩露感染者資料的機率。(6)估計尚有7、8千名潛在感染者還沒有確診與列管,因此註記意義不大。故而,愛滋團體認為把防護責任放在已感染者身上的作法,不能解決問題。
我國器官移植前,皆會檢驗捐贈者是否有愛滋病毒抗體。但檢驗結果有可能「偽陰性」,即愛滋病人血液測不出抗體。究其原因,除檢驗技術好壞與敏感度外,愛滋病人極為虛弱而無法製造抗體或器官移植前捐贈者因外傷出血而曾接受大量輸血亦是可能原因。
愛滋病人就醫時傳染愛滋病毒並不只發生在器官移植,而多發生在一般疾病診治時。關於愛滋病,我國特別制定的法律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1一項後段明文規定:「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若病人未告知,該法第23條第一項尚訂有罰則。故而,我國法律規定愛滋病人在就醫時,「一定」要將感染病毒的資訊告知醫事人員。從而,健保卡註記反而可確保病人在就醫時「一定」告知。目前臨床實務上,病人常怕醫事人員拒絕提供醫療服務,而「違法」不告知。愛滋關懷團體要求醫事人員應該正視所有血液傳染病都必須遵守落實「標準防護措施」。但是,「標準防護措施」是有等級的,若醫事人員將台灣2300萬人皆當作愛滋病人,而作最高級防護,則不僅是浪費醫療資源,也是違反比例原則。
規範醫事憑證IC卡
該法第12條第3項明文規定:「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若拒絕提供服務,該法第23條第2項亦訂有罰則。從而,愛滋病人應可放心。至於醫事人員可能洩露愛滋病人資料,該法第14條與第23條亦訂有禁止規定與罰則。技術上,必須使用衛生署核發的「醫事人員憑證IC卡」與個人密碼方可閱讀健保卡中的註記。因此若有洩密情況發生,將可輕易找到閱讀者。掛號人員等非醫護人員沒有「醫事人員憑證IC卡」根本看不到,因此不會增加洩露感染者資料的機率。其實,健保卡中的註記項目已不少,例如,各種「重大傷病」(如癌症、先天性疾病、精神分裂等)、「器官捐贈意願」、「不實施心肺復甦術意願」等等。《醫療法》第72條、《醫師法》第23條、《護理人員法》第28條、《刑法》第316條皆有「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的類似規定。從而,台灣醫事人員很少洩露病人資料。經由健保卡中的註記洩露病人資料更是未曾聽聞。某名模在台大醫院住院及某歌星在長庚醫院住院,即為明證。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已面面俱到,愛滋病人所擔心的事,皆已防護。將健保卡註記愛滋病,有如註記重大傷病一般,使醫事人員不用提心吊膽的提防所有病人,反而不會將愛滋污名化。更進一步,有助於潛在感染者走出來,接受診斷與治療。衛生署應盡快將感染愛滋病毒的病人資料加註在健保IC卡中,以避免愛滋病人就醫時,因未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愛滋病毒而「違法」。
作者為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臨床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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